俗語有云,「千金買房,萬金買鄰」,但沒有人能預測自已的鄰居是什麽鬼樣子,入住新房或租屋處後,才發現住了「惡鄰居」在旁。你整夜輾轉難眠、出入小心翼翼,腦中不斷重複思考著,這樣的日子,難不成只能勉強自己接受,或是摸摸鼻子賣房或退租,自行吸收損失嗎?
有以下三種狀況,才能當場逮捕 !
逮補在法律上是屬於剝奪人生自由的一種方式,在台灣,如果要「當場」逮捕一個人,只有 3 種狀況,一是「通緝犯」,二是「羈押前逮捕」,三則是「現行犯」。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,現行犯有 3 種;而且你我、警察都可以合法抓起來。
1. 在犯罪當下被看到、或在犯罪結束後立刻被發現。
2. 雖然沒有親眼看到,但被追喊為犯罪人(EX:小偷)
3. 持有兇器、贓物或其他物件,或於身體、衣服等處有犯罪痕跡,則可以合理懷疑是犯罪人。
看看上面三項,基本上你的惡鄰居若符合這 3 個事實,警察就可以當場把他抓起來、送到檢察官那。或你自己也可以協助逮捕他,但因為我們一般人沒有偵查權限,所以逮補了現行犯後,要立刻將現行犯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,千萬不可以動用私刑喔!
抓不了?用「惡鄰條款」強制遷離
倘若以上 3 種強制逮捕的條件都不符合,卻又真的影響到鄰居安危的人,還可以怎麼辦?
這時就可以參考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〉第 22 條,強制你的惡鄰居遷離這個社區。
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〉第 22 這個條款私下又被大家稱為「惡鄰條款」,專門整治社區的惡鄰居。
簡單來說,最好是你的社區管理規約中,本身就有訂定類似「惡鄰條款」的規章,管委會就可以要求惡鄰居搬離。若沒有這項規定,就可以回歸內政部營建署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讓法規來治他!(資料來源/內政部營建署)
3 個月不搬可聲請拍賣房屋
根據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〉第 22 條,可以看到針對惡鄰居,管理負責人、管委會會先請他在 3 個月內改善,若犯行依舊,便可以開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他遷離。若不搬,甚至可以和法院聲請拍賣他的房屋,有積欠管理費等應付費用,同樣可以拍賣他的房屋。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,闡述了常見的幾項惡鄰居行為,違反時,同樣可用 22 條處置。(資料來源/內政部營建署)
租屋協議事項,合約註明才算數
房東口頭承諾簽約才算數,檢查屋內擺設、拍照存證 保障權益,租屋族沿路找房真累人,當找到喜歡的住宅時,往往會沉醉在喜悅之中,只聽信房東口頭承諾的約定,忘了簽約前有許多應該注意的事項,專家建議,檢查屋內擺設、拍照存證等,是簽約前不可少的步驟,雙方口頭約定事項,更應白紙黑字寫明白,萬一某一方日後反悔,才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。
簽約時可錄音或錄影
建議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,並提出證據佐證,要求房東履約,例如提供簽約時在場人證,或是有錄音、錄影證據證明。
簽約前確認屋主身分
除了寫下口頭允諾事項外,確認屋主身分也是簽約前重要步驟,許多人看到喜歡的物件,容易急著下定金,建議先確認屋主身分,若與所有權人不同人時,可要求對方出示屋主委任書,避免受騙上當。
另外屋內擺設,雙方在簽約前,一定要詳細檢查租賃契約,確認雙方同意後再簽約,同時也可準備相機,拍下屋內設備,並詳細紀錄配備的電視、家具等設備有哪些、是否皆可使用,若退租時,物品若有毀損或遺失,就有證據可協助釐清真相。
契約寫得太爛,就如廢紙一張,能看不能用!
多數人基於各種需求,會簽立一些協議書或者契約書,但往往忽略簽契約的技巧跟重要性,寫了一條無法認定是否違約,或者縱使違約也沒有強制履約的條款或懲罰,就算違反了,對方也不痛不癢,所以這裡要教大家如何寫一份有用的契約。
先暫且不評論合理與否,我們應該思考的是,這樣的契約就算違反了,真的有效嗎?
契約除了法律規定的要件外(如離婚協議書需書面),有最重要的三點:
第一 約定要明確得以認定。
第二 要法律上得以履行。
簡單來說,必須要法院能夠用強制履行的方式來完成合約內容,否則這條款根本是沒有用處的。例如,金錢的給付,這就是法院可以強制履行的。但是有一些條款是無法履行的,例如,要求先生不得與任何女子聯繫,這法院根本無法判決,因為根本無法特定對象。
第三 要有催促履行的罰則或強制手段。
這對於合約來說是最重要的,很多契約雙方都約定了一堆權利義務,但卻忘記列上督促履約的手段,往往導致縱使某一方違約,他方也無法對其提告或督促違約,因為沒有違約條款或罰則。
因此,當我們在寫合約時,一定要考慮到這合約的可行性,不是寫了就算數,否則只會讓自己拿著契約心痛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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